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816号
申请人:上海阳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号588号10幢2层F区288室。
被申请人: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V区347室。
上海阳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阳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明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