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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肖结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0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结冰,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审被告:陆少军,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审被告: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0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左召威,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结冰,原审被告陆少军、广州市诚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1492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