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241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厦门路21号淮安经开区希尔顿欢朋酒店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99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民政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淮安市淮阴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民政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民政局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民政局的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