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598号之二
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郁金香路1号。
经营者:***,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希尔顿欢朋酒店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计918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