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598号
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郁金香路1号。
经营者:***,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希尔顿欢朋酒店9楼。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