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12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20E61N8F,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4E7X4B,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桂码花园综合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365400元。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1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365400元。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福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