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5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郁金香路1号。
经营者:***,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希尔顿欢朋酒店9楼。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第三人:**,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59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武帝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