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百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4425号
原告: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根强,董事长。
被告: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根强,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海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承揽本金542,967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42,9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始,被告承接“周浦塘泵站现场变电所安装”等项目后将部分工程转包原告,现原告对涉案项目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完毕,被告尚欠工程款542,967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被告承接“周浦塘泵站工程”(工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后转包给原告,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工协议》,施工范围包括周浦塘泵站现场变电所安装、调试等,具有固定性。同时,原、被告合作的信息园B24电缆抢修、信息园35KV变电所增加照明及插座、东航虹桥项目部增加表计及空调插座、滨恒房产临时箱变基础及安装调试、春申路老年医学中心临时箱变基础及安装调试、龙耀路、云锦路益基临时箱变基础及安装调试、浦江镇联通桥架等工程均具有固定性。涉案合同表现出的建设工程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故本案系争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莹
书 记 员 孙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