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申16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518号6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孜涵,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再审申请人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20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航建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晴 审 判 员 冯 峰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乐 书 记 员 刘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