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䮚远县长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中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3197号
原告:定远县长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幸福中路中段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UBGU371。
法定代表人:吴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生,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GTUX8。
法定代表人:杨俊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程俊超,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刘道宏,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定远县长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程俊超、刘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定远县长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安徽中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刘道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安徽中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刘道宏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远县长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中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刘道宏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