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安徽中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GTUX8。
法定代表人:杨俊方。
申请人***与被申请书安徽中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