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垦连云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农垦连云港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农垦连云港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31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连民终字第02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江苏农垦连云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东辛农场垦云路城管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祥,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农垦连云港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晨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