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22939号 原告:重庆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8幢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33921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747844。 原告重庆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公司)与被告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汇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锐新公司诉称,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服务费433140.07元;二、判决被告从2018年11月28日起以433140.07元为基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三、判决被告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多次协商后于2017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锐新公司向万汇公司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约定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锐新公司按照万汇公司的委托对万汇中心工程提供了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前期,万汇公司支付了部分服务费。经双方于2018年11月28日清算确认,万汇公司欠433140.07元服务费未付。此后锐新公司多次向万汇公司催收此款,但万汇公司却以各种借口予以搪塞,对所欠服务至今未付。综上所述,锐新公司认为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且锐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万汇公司未及时支付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锐新公司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锐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万汇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锐新公司与万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可依法向万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有效约定。万汇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故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任 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