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211行初117号
原告: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中山路60号百盛大厦2807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宏力,男,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卓亭广场。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鹃,女,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商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