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驰辉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鹏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6503号
原告:重庆驰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9幢1单元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NCQK4X。
法定代表人:王洪,总经理。
被告:重庆鹏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迎宾大道35号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QOPE29。
法定代表人:李小琴,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驰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驰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嘉  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记员马中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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