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昊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418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4栋1**4层40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28710F。
法定代表人:李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4574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碾盘山村6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路路,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昊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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