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科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正国、四川东科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4民初75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东科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东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都区。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总经理。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香格里拉花园4-2-11
法定代表人:罗光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
法定代表人:罗光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饶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东科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崇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日
书记员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