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01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811号安粮国贸中心4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4870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叉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1幢25F-27F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