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3900号
原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166739374R。
法定代表人: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程倩,均系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梦晨,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晓娴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