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威海安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36号格林豪泰酒店4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3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费600000元及仲裁费1176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分别于3月7日、8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无有效登记信息。7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登记在***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景和家园14号1105房产及项下的土地使用权。7月4日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屋及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所开发的楼盘手续不全,无法变现,暂无履行能力。9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律师,告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5)威仲字第3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