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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威海安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环仲保字第14-1号
申请人威海安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威海仲裁委员会移交的申请人威海安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数额6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景和家园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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