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地恒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中地恒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81民初894号之一
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碑山村2组。
法定代表人:虞世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地恒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7层716号。
法定代表人:温元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欧,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石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地恒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川1681民初8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地恒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应得收益、股份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中地恒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GAX2A136J400XXXX)。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解除保全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地恒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应得收益、股份6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地恒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GAX2A136J400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肇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维
书 记 员 刘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