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心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香河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艺心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民辖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二街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艺心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武路1号院内丙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香河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艺心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4民初5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香河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双方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解决,现因双方工程款的给付发生纠纷,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香河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4民初54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施工合同所在地为香河县,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园林景观施工合同中亦有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香河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