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4民初1936号
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发,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郑市水务局,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北路618号。
负责人:岳明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永健,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郑市财政局,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218号。
负责人,李炎宏,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帅,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厂,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新郑市中兴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贺立军,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勇杰,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路11号1幢5层A座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水务局、第三人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郑市财政局、河南省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英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龚 慧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乔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