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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郑市水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4民初1936号
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发,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郑市水务局,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北路618号。
负责人:岳明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永健,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郑市财政局,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218号。
负责人,李炎宏,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帅,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厂,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新郑市中兴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贺立军,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勇杰,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路11号1幢5层A座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水务局、第三人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郑市财政局、河南省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英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龚 慧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乔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