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执字第4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超
审判员裴铁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