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与***赔偿损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2177号
申请执行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一啸,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682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律师代理费411700元,赔偿损失费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6286元(未预交)。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19)苏0682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11700元;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4000元。判决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06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邮政EMS向***邮寄送达二审判决书,投递记录显示该邮件2020年6月30日被签收。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是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一审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11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4000元,而二审生效判决书于2020年6月30日向***送达,故***的履行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起十日内。申请执行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司荣华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喻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