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2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226号3316室。
法定代表人:缪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峰,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8层804。
法定代表人:徐文井,该公司董事长。
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19)苏04民终3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36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
经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常州市苏良阀门有限公司与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20年5月12日向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将(2019)苏04民终3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53693元债务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或常州市苏良阀门有限公司履行。2020年5月18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将上述153693元全部缴纳给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其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权利人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义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为前提。本案中,义务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方式已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故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凯
审判员 刘 原
审判员 宗金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