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复议决定书

 

(2019)兵司惩复1号

复议申请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8层804

法定代表人:徐文井,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师中院)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兵01司惩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提出,1、处罚主体不当,应当处罚郭某某本人,不应该处罚复议申请人。郭某某伪造复议申请人公章,私自出具博文杭州房估字(2017)第xxx号、xxx号两份涉及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东路xx号和青田县油竹街道香安街xx、xx号的虚假房地产估价报告,与复议申请人无关。案涉评估款某某私自收取,并未进入复议申请人账户,复议申请人至事发时才知晓此事,复议申请人也是受害者。2一师中院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存在过错,复议申请人并未进入一师中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一师中院私自委托某某从事评估工作,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应由复议申请人承担。3、复议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5日接到浙江省青田县住建局来函称,杭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评估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复议申请人当即作出开除郭某某的决定,并于当日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报案。2018年12月6日,复议申请人将以上情况函告一师中院。即使复议申请人存在过错,罚款30万元也属数额过大,处罚过重,远远超过复议申请人承受的范围,复议申请人一直积极配合处理此事,无意妨碍司法,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25日一师中院在审理(2016)兵01民终209号徐某某与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书面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该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向一师中院提交了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以及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评估师资质证书评估报告中致估价委托人函及附件均有反映。一师中院通过网络查实,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系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的下级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评估资质2017年9月20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向一师中院发出预收评估费25000元付款通知书,一师中院于2017年11月8日向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汇款25000元。后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出博文杭州房估字(2017)第xxx、xxx号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一师中院以上述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审理(2016)兵01民终209号徐某某与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证据采纳。2019年7月22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师中院出具函告信及《关于开除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的决定》,指出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出博文杭州房估字(2017)xxx、xxx号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评估报告不具备司法鉴定效力。

另查明,2019年4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向一师中院提出新兵检一分院民(行)监[2018]66010000017号检察建议书,认为一师中院作出的(2016)兵01民终209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法定监督情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9年10月22日,一师中院以(2019)兵01民监2号案徐某某与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再审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为被处罚的主体二、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不正确履行人民法院委托事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情形,以及本案应如何处理。
一、关于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为被处罚的主体的问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系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的下级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评估资质。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接受一师中院的委托,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二、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不正确履行人民法院委托事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情形,以及本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查明的事实,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函件,指出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出的博文杭州房估字(2017)第xxx、xxx号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评估报告不具备司法鉴定效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据此向一师中院提出新兵检一分院民(行)监[2018]66010000017号检察建议书,认为一师中院作出的(2016)兵01民终209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法定监督情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致使一师中院(2016)兵01民终209号某某与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再审审查。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不正确履行人民法院委托事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事实一师中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合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罚款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本案中, 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一师中规定的限额内确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0元,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一九年十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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