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与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民初1357号之一
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
法定代表人:徐红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笑天,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94033502。
法定代表人:徐文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盛楠,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洪俊,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被告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洪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38元,由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担。
审 判 员  程巧云
审 判 员  张 怡
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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