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运建筑设计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运建筑设计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0754号
原告: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戴连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芹之,男。
被告:上海恒运建筑设计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
原告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运建筑设计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杭州智慧交通博览馆道具制作”事宜签订合同,合同总价为285万元。2019年10月27日,经双方协商一致,项目价款以最新合同报价246万元为准,并由原告负责馆内道具制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的道具制作及安装工作,2019年12月7日,该项目已开馆进行了经营活动。被告按约支付原告款项共计98500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已多次催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但被告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道具余款XXXXXXX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道具余款逾期利息暂计80141.66元(利息基数为XXXXXXX元,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按年息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支付完毕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0月5日签订的《杭州智慧交通博览馆道具制作合同》,虽名为“制作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系由原告承接对杭州智慧交通博览馆的相关场馆的建设,主要是原告按照施工图图纸进行装修,并承担后续的维修义务,更加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特征。故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其中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杭州智慧交通博览馆道具制作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傅 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锦雯
书 记 员  张晓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