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志和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桂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805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志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732号101A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KXP9T。

法定代表人:刘文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榕兰,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E1栋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0Y835P。

法定代表人:杨昔雄。

原告广州市志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志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桂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支付完毕,本案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志和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志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7元、财产保全费2351元,由原告广州市志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