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824民初1112号
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和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男,汉族,云南省思茅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来富,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
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和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和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和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和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00元,减半收取计304.50元,由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和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