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何******村上寨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瑕瑜,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宜宾市凤仪乡龙塘村黄格组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村民委员会白草坪社**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普洱和锐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金星小区。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景谷县滨河东路**。负责人:***,该局副局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普洱和锐源建筑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9元,减半收取6554.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田 田
审判员 史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