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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4民初6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日生,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彝族,1982年12月26日生,系原告**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生,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普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梓州,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生,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景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和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名:普洱和锐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锐源公司)法人代表:**与,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城金星小区。 原告**诉被告***、***、和锐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菊 审 判 员  **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