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联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铁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轩联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26号
申请人:江苏铁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XB26C0E,住所地:睢宁县古邳镇睢邳路2-106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轩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WB6A59B,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40号下淀商贸楼117号。
法定代表人:徐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铁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轩联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2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铁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轩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开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秀
书记员卢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