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3民初2840号
原告:**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众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众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