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3民初2840号 原告:**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众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众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