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30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被执行人: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1P08G72G,住所地:徐州市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30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