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2632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1P08G72G,住所地徐州市新沂市唐店街道昆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