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10417号 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与欧亚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4RK5K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北沟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0360155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唐店街道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1P08G7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威美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