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7858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唐店镇街口。
负责人:**,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昆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以上两公司职工),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江苏轩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