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民初21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兴旺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南,*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红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施宏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红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丁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