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422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2,住宁夏西吉县。
被执行人: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宁夏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在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营支行账号为×××的存款140632.91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账号为×××的执行案款专用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闯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婷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