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财保11号
申请人:江苏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X5T1Q4A),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盐路1号大地滨河湾8幢10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