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27号
申请人:江苏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海盐路1号大地滨河湾8幢10004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委会、方向居委会研创大厦1幢14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34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4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峰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