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耀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5081江苏景耀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灌云县鲁河卫生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5081号
原告:江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镇元邦村204国道农化市场中心东第五排第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MPYPA9H。
法定代表人:常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灌云县鲁河卫生院,住所地,灌云县四队镇鲁河街。
法定代表人:杨跃华,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鲁河卫生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诉前调解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灌云县鲁河卫生院的起诉。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