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苏0723民初2820号
原告:江苏景耀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MPYPA9H,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镇元帮村204国道农化市场中心东第五排第二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723ME2378606D,住所地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会计。
原告江苏景耀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景耀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民委员会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景耀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7500元,2025年10月31日前再行给付原告江苏景耀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7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民委员会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须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郑重提醒:请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务必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