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4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领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108MA1G31N847。
法定代表人:陈晓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州芹,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惠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610133MA6WE1FG2Y。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领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惠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领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6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西安惠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18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惠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6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曲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