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4343号
原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祥林,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男,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冠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怡宁,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桢培,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领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维一,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冠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冠筑公司)、上海领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领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009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8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0日,原告到被告上海领象公司总包、被告西安冠筑公司分包、被告***再分包的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号XX酒店干活,工作内容为拆迁,口头约定日工资为200元。2019年11月2日,原告在工作中被倒塌的砖墙砸伤,经医院治疗,被告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剩余医疗费均由原告自行支付。原告认为其在三被告的工程中因工受伤,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三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过程中提出追加案外人李世华为本案被告,但原告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李世华的完整身份信息,原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李世华身份不明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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