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稹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铠瑟琳娜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9879号 原告:上海铠瑟琳娜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海潮路133号地下一层1172号、1033号。 法定代表人:程珊珊,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铠瑟琳娜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本院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铠瑟琳娜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程珊珊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案外人承租上海市黄浦区海潮路133弄中福花苑地下B1层57号铺位,场地用途为猫咖,品牌名称DC,租期三年,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2019年11月2日,程珊珊与被告签订《消防系统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实施以上店铺的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工程款共计35,000元,首期工程款20,000元。原告另一股东依约支付被告首期工程款后,因案外人原因,以上店铺所在商区迟迟不能开业,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已另案起诉案外人,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案外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另案司法鉴定过程中,原告得知本案中被告并未动工。原告法定代表人程珊珊系为设立原告而与被告签订《消防系统工程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合同权利义务归属原告,原告成为合同主体,现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亦未动工,故被告应某原告首期工程款20,000元。 **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的合同相对方应系程珊珊,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程珊珊的合同权利义务后续转移给原告,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且被告在缔约后不久即进场施工,亦不应某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日,程珊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消防系统工程合同》,其中有如下约定:1.工程名称为中福DC喵吧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址为XX广场XX号商铺,工程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消防报警、喷淋系统改造等,工期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2.工程总造价35,000元(不含税),除甲方对工程变更或经乙方申请增加工程款并得到甲方批准外,本总造价一次包定不作调整。3.甲方于双方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20,000元,于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款15,000元。该合同生效后,案外人**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成立,股东程珊珊、**等人,后于2022年5月7日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程珊珊系以自己名义与被告签订系争合同,目的系使原告将来在案涉商铺的经营活动符合消防管理要求,此并非原告法律主体设立所需,故该合同主体应系程珊珊与被告,即使程珊珊对原告受让其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无异议,亦不当然发生合同主体变化的法律后果。现被告对原告合同主体资格有异议,明确表示其合同相对方系程珊珊,故原告以其系合同主体为由提起诉讼,缺乏依据。综上,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铠瑟琳娜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实际缴纳150元,退还原告上海铠瑟琳娜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