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605号
原告: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2号楼11层1231。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莲青山风景区(景区广场8号)。
法定代表人:秦德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宏南乡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西侧甲1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然,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甲1号西小院2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克强。
被告:***曌鸿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18幢3层300室。
法定代表人:赵克强。
被告:***曌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3号院6号楼2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尚瑾超。
原告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滕建公司)、北京宏南乡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南乡依公司)、中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曌投资公司)、***曌鸿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曌鸿途公司)、***曌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曌鸿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能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强,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宇、陈佳智,宏南乡依公司诉讼代理人于瀚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曌投资公司、中曌鸿途公司、中曌鸿诚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能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429810.34元,并以429810.34元为基数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宏南乡依公司在拖欠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中曌投资公司、中曌鸿途公司、中曌鸿诚公司对被告山东滕建公司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利息损失。2017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滕建公司签订《新世纪创意文化园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固定单价包干方式承包新世纪创意文化园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工程。《合同》第5.1.2约定“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5.1.3条约定“项目(新世纪创意文化园)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甲乙双方结算完成后,于2018年春节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1.4条约定“剩余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等问题,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有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甲方将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违约金后的余额无息支付给乙方。保修期2年。”《合同》中双方分别指定李江波为原告收款代表、王凤岭为被告山东滕建公司驻工地代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范围进行了施工,被告山东滕建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对工程进行验收并会签同意进行结算。2017年12月20日,原告员工李江波与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员工张瑞博开始核对工程量。原告向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员工王凤岭催要工程款,王凤岭于2017年12月28日明确“原告施工保温项目10月份完成施工并已退场,但工程款一直未付,目前应付46万元”(即合同暂定金额772776.36元的约60%)。同时,王凤岭要求原告向被告商务张总(张艳丽)催款。随后,经多次催促,被告山东滕建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槐房体育综合体工程款”15万元,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支付“槐房项目工程款”15万元。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支出审批单》,载明“专业分包,项目名称为槐房公园体育综合体工程,单位为原告,摘要为:综合体项目,付工程款100000元,合同金额:772776.36元,已完产值:779810.34元,已付款:300000元,本次申请付款:100000元,未付金额(不含本次):379810.34元。付款方式为回款。”原告员工李江波在《支出审批》单上签字后交付被告山东滕建公司用于付款,但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在2020年1月22日仅向原告支付“槐房项目工程款”50000元。截至目前,余款仍未支付。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员工王凤岭的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0月份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被告山东滕建公司,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应最迟于2017年10月31日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60%,并于2018年春节前支付至总价的95%。2018年12月,原告经与被告山东滕建公司指定预算李梦珠核对工程量并签订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出具的《专业工程分包结算单》(结算金额779810.34元,与2020年1月《支出审批单》载明产值相对应),被告山东滕建公司最迟也应当在此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价的95%。鉴于涉案工程已经于2017年10月交付给被告山东滕建公司,最迟截至2019年11月1日涉案工程保修期2年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质保金。综上所述,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含质保金)并支付迟延付款相应的利息。二、被告宏南乡依公司应当在其拖欠被告山东滕建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山东滕建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018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过程中,被告员工张瑞博要求原告开具发票时向原告披露,涉案工程是由被告宏南乡依公司整体发包给被告山东滕建公司的“槐房公园体育综合体工程”的一部分。经原告调查,被告山东滕建公司与被告宏南乡依公司之间因上述工程施工结算事宜发生纠纷,并于2019年1月达成《还款计划》。后因被告宏南乡依公司未履行还款计划,山东滕建公司分别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裁决书及判决书共涉及工程款222000000元。该款项至今尚未得到有效执行支付。三、被告中曌投资公司、中曌鸿途公司、中曌鸿诚公司应当对被告山东滕建公司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共同的付款责任。被告中曌投资公司、中曌鸿途公司、中曌鸿诚公司虽然注册地址不同,但均在一起办公,是多个牌子一队人马,且共同参与涉案工程的建设发包、管理、结算等事宜,属于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然而,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各方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不予支付。
山东滕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1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应该向被告提交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后审核,之后进行付款。目前工程未竣工验收,所以未达到付款条件。我方单方看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未就工程进行确认。
宏南乡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原告与我公司没有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若穿透合同相对性,应证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而非证明其是分包人,原告不能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则不能按照建工司法解释穿透合同相对性。
中曌投资公司、中曌鸿途公司、中曌鸿诚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0日,华能工程公司(乙方、承包人)与山东滕建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新世纪创意文化园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新世纪创意文化园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主要施工范围:图纸范围内的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工程,包含基底清理、喷界面剂、喷涂、压平、喷胶等所有施工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合同价款:772776.36元,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期:本合同暂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25日开工,总工期为30天。付款方式: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项目(新世纪创意文化园)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甲乙双方结算完成后,于2018年春节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等问题,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有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甲方将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违约金后的余额无息支付给乙方。保修期2年。乙方指定李江波为乙方收款代理人、甲方指派王凤岭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手续和其他事宜。
合同签订后,2017年8月,华能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进行了施工,2017年10月完成施工。2017年11月14日,山东滕建公司签署《结算申请会签单》,载明:项目名称新世纪创意文化园,承包内容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工程,承包人华能工程公司,会签意见(明确是否已经完工并验收;明确是否同意结算;明确是否有罚款、扣款等),项目主管工长、项目质检、项目安全、项目物资、项目技术、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其中,生产经理处李财祺签字,项目经理处王凤玲签字。2017年11月17日,华能工程公司提出《形象进度报告》,载明:施工单位华能工程公司,监理单位北京百信今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山东滕建公司,致山东滕建公司,截止2017年11月17日,进度质量完成情况如下:1、地下室二层车库顶棚及机房顶棚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已全部完成。2、地下室一层机房顶棚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已全部完成。3、首层机房顶棚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已全部完成。4、二层机房顶棚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已全部完成。总包生产经理处李财祺签字,监理单位处张德文签字。
华能工程公司提交的李江波与王凤玲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2月28日,王:张总,北京华能昌泰无机纤维保温,10月份完成施工项目并已经退场,但工程款一直未付,目前应付46万,请给予考虑。李:谢谢啊王经理。王:我和商务张总说了,你在多找找她,以后这事最好就不要再找我了。李:嗯嗯理解。华能工程公司称其公司工作人员找王凤玲结算,王凤玲要求其与中曌公司的张艳丽联系,后其公司联系中曌公司的相关人员张艳丽、滕艳霞、李梦珠办理结算事宜。2018年12月19日,李梦珠给李江波发送《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单》,载明:发包单位山东滕建公司,承包单位华能工程公司,工程名称新世纪创意文化园无机纤维保温工程,结算款779810.34元,其中保修款38990.5元。
经催要,山东滕建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华能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工程款150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
涉案工程系“槐房公园体育综合体”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宏南乡依公司系“槐房公园体育综合体”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山东滕建公司系“槐房公园体育综合体”建设工程的总包方,宏南乡依公司委托中曌投资公司代建“槐房公园体育综合体”建设工程。“槐房公园体育综合体”建设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经仲裁及诉讼,宏南乡依公司应支付山东滕建公司相应工程款。
本院认为,华能工程公司与山东滕建公司签订《新世纪创意文化园无机纤维喷涂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依据《结算申请会签单》《形象进度报告》及李江波与王凤玲的微信聊天记录,应认定华能工程公司已经依约为山东滕建公司完成工程施工,山东滕建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华能工程公司称其公司工作人员找王凤玲结算,王凤玲要求其与中曌公司的张艳丽联系,后其公司联系中曌公司的相关人员办理结算事宜,中曌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单》。山东滕建公司对《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单》提出异议,该结算单系华能工程公司依据山东滕建公司的指示与中曌公司的相关人员联系而形成,该结算单的金额与施工的金额基本一致,且结算单形成后各方未明确提出异议,山东滕建公司还向华能工程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本院对《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单》予以认定,山东滕建公司应按《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单》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槐房公园体育综合体建设工程虽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并非因为华能工程公司的原因,且宏南乡依公司应支付山东滕建公司工程款,故山东滕建公司以此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山东滕建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应赔偿华能工程公司损失,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确定。华能工程公司与宏南乡依公司、中曌投资公司、中曌鸿途公司、中曌鸿诚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其公司针对宏南乡依公司、中曌投资公司、中曌鸿途公司、中曌鸿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9810.34元,并赔偿损失(以429810.3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7.16元,由北京华能昌泰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由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47.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海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张 萍